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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潮人海外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由部分居住在北京的潮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 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在京的潮汕籍各界人士,联络海内外的潮人和潮人社团,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 会稳定和祖国的完全统一服务。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登记 的章程,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络海外潮人和潮人社团,增进乡情友谊,发扬爱国、爱乡精神,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
(二) 联络国内潮人社团,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三) 积极开展为北京市和家乡地方政府以及海内外潮人 提供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医疗等方面的 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北京市的潮籍公民或常住北京的潮籍乡亲,有固定的住所和正当的社会职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热心海内外潮人联谊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根据个人条件积极开展海内外联谊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 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对本会财产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为表彰先进,授予对本会和社会有特 殊贡献的会员和非会员的潮籍人士为荣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 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 闭幕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本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二) 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提名下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五)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法并接受其监督;
(六)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通过荣誉会员;
(八) 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顾问、特邀理事;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获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在,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分工领导有关工作和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建立值班制度;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关系;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为本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会旗、会徽的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 法人代表的变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 涉及本会注册登记一般性内容的变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变更应向原来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来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年2月23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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